
关于《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2-02-23
概要:2002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汽车租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办法》规定的汽车租赁许可被依法停止执行。
2002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汽车租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办法》规定的汽车租赁许可被依法停止执行。本市实行小客车限购政策后,新增租赁汽车也将实行指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用实际管理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办法》,确立新的管理思路、管理模式和管理规范。
年初,市政府将《办法》的修订工作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我们起草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经多次征求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汽车租赁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并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汽车租赁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
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租赁汽车承担着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对私有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公共租赁汽车管理,提升公共租赁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充分体现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市汽车租赁业按照统一规划、总量调控、规范管理、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与相关行业管理相衔接。
《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提供9座以上客车使用服务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经营者、租赁车辆、租赁人信息管理,保障租赁行为安全和车辆使用安全。
《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具备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功能的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可共享企业即时传输的安全服务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汽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办理租赁业务时,应当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对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承租人租赁车辆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
四是通过明确经营规范,确立汽车租赁行为规则,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同时明确了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规范和承租人的义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到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保险救援、服务监督等事项;办理租赁业务时,应当对登记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建立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应当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转租。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